國家原則的提出 - Malaysia Bukit Pagar

五一三悲劇

五一三悲劇
形勢對馬華不利
敦拉薩掌握實權
修改憲法和法令
國家原則的提出
反對黨達成默契
種族問題日益尖銳
選舉結果聯盟受挫
緊張情緒未能緩和
暴亂發生民主終止
馬華重新加入內閣
東姑與內長的看法
種族政治遠因近因
馬哈迪的大膽評析
種族關係未能協調
新經濟政策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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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則的提出 簡體中文

(二)在在“五一三”過後,政府通過各種努力塑造一個新的思想指導,以讓各族人民有所遵守。所成立的全國協商理事會,政府表明其責任是對國內的種族問題尋求一勞永逸方案,確保五一三事件不再重演。配合國家團結局的策劃。﹝國家原則﹞乃在慶祝獨立十三週年時(一九七0年八月卅一日),由最高元首頒佈,它包含五項信仰和五個原則--信仰反映出對國家的集體目標,原則是用來指導達致這個目標。

其宣言如下:

我們的國家,馬來西亞--致力於達致一個全民更大的團結,維護民主生活方式,創造一個合理的社會,國家財富得以公平分享,確保以自由的方式處理國家的豐富與多元化的文化傳統,建立一個朝向現代科學及工藝的進步社會。

我們,作為這個國家的公民,矢言以一致的努力,在下列原則的指導下達致所述的目標:信仰上帝,效忠於最高元首和國家,維護憲法、法治及擁有良好的行為和道德。

顯然,政府的意圖是以國家原則作為政府對種族問題的基本策略的基石。如果明確地解釋,可以作下列的分析:

(1)回教是聯合邦的官方宗教。其他宗教及信仰可以在和平與和諧的情形下推行,不能因宗教理由而對任何公民有所歧視。

(2)每一位公民必須效忠於最高元首。

(3)每一位公民的責任是尊敬和重視製定的憲法的文件,其精神和歷史背景,這個歷史的背景導致了出現關於統治者地位,回教地位,馬來人及其他原住民的地位,其他社會的合法利益及公民權的取得(皆不能受到質疑)。公民的神聖責任就是維護憲法。

(4)正義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已獲確保。包括個人自主,法律的平等保護,自由信仰宗教,擁有財產的權利和受保讓不被放逐。

憲法賦予公民有言論的自由,集會的自由及個人的自由,但必須服膺於法律。

(5)任何一個人及社團進行本身的事務時,不應侵犯任何已被接受的行為準則,蠻橫或攻擎任何團體的敏感問題是不允許的。沒有人可以基於另一人是屬於其他社群而質問他的效忠。

國家原則的領佈,主要是希望通過教育與思想的灌輸,來促成人民的親善和避開或減少敏感性問題。政府也注意到從年青一代著手培養人民的愛國意識和對國家效忠不二的重要性。

在這方面,我們注意到政府也同時對教育制度作了改變。

﹝新現實主義﹞繼績推行,政府矢言以“科學”的方法來解釋種族問題,並指導政府的計劃作為解釋問題的方案。在一九六九年七月中的時候,新任教育部長阿都拉曼耶谷宣佈從一九七0年開始,英校一年級的教學媒介語改為國語,而對了一九八二年在所有的中小學實施。但華校及淡米爾學校未直接受到影響,不遏隨著這一改變,如果學生要繼繼進入政府中學受教育,他們有須轉以國話作為媒介,所有的考試也將以此作為媒介語。這項宣佈結束了許多年來有關敦拉薩及拉曼達立報告書的爭論,也結束了英文學校。

教育部長說:“通過國語,我們可以達致團結與和諧,我們誠懇地希望。”

教育政策的改變乃是顯示出﹝新現實主義﹞觀點的推行,使到馬來西亞的政治制度更加的以馬來人作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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