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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權主要是操在首相所領導的內閣手中,馬來西亞憲法規定首相必須是國會下議院的議員,且其對下議院的控制必須得到最高元首的承認。內閣是在上議院及下議院中選出。內閣須向上下議院報告。

國會議院由上議院及下議院組成。所有六十九位上議員的任期長達六年。其中二十六位由十三個州議會選出,另外四十三位則由最高元首委任。二百十九位下議員是在全國各選區中被選出,任期最長五年。聯邦政府及州政府分別擁有立法權。

州政府由州議會選出的州務大臣或州首席部長領導。州議會的作用是輔助蘇丹或是州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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